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年6月11日

行业共性技术中心,是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以同行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多方面服务的开放式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服务机构。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苏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苏政发[2006] 155号),现就加快推进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围绕建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按照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联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总体目标,以提升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在重点行业选择共性关键技术领域,加快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中心,2010年全省新建省级行业共性技术中心20个左右。探索行业共性技术中心的有效运行机制,使行业技术中心成为促进行业技术升级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和有效载体。

(二)主要任务

  1、研究开发推广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所属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行业发展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2、对行业内的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

      3、广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

  4、开展技术交流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所属行业内的推广应用;

  5、收集分析与所属行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所属行业的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6、开展行业技术标准的收集、整理、制定,推动实施先进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推动所属行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7、积极开展技术、管理、营销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所属行业的发展培养各类高素质的人才;

  8、面向所属行业提供测试试验、咨询诊断、创意设计、市场开拓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二、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和构建方式

(一)重点领域

“十一五”期间,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要切实围绕“十一五”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围绕做强做精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生产服务业,以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生物四大新兴产业和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为重点领域,有限目标,重点突破,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二)构建方式

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可以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构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构建,整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同行企业和其它单位的科技人才、科研设施等技术创新资源,以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推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技术标准的开发应用与扩散,促进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突破和升级。

2、由行业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和其它单位构建,以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领域的基础、应用研究为依托,大力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培养高素质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人才队伍。

3、建立在产业集聚区内,面向行业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联合构建,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推动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交流。

4、围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构建的主要从事技术信息、咨询、设计、测试、融资、培训等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提供服务。

         三、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行业共性技术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要为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创造宽松有利的建设和发展环境,给予其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财务管理权限,逐步使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行业技术中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化、开放式机制运行。

(二)行业共性技术中心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发展目标和研发方向。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交流或推广应用活动。要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创新能力。

(三)行业共性技术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有效运行机制,健全项目、经费、设备、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行业共性技术中心规范、高效地运行。积极探索产学研紧密联合新机制,充分整合全社会技术创新资源。积极探索科技人员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

四、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引导和扶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扶持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要把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作为当前技术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规划和政策,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各级经贸部门要把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作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举措,面向产业、面向市场,分层次、有重点地积极促进各类行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

(二)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中国家和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相关优惠政策,省行业共性技术中心需要进口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省级行业共性技术中心,省相关专项资金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应用行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协调服务。省市经贸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建设好一批省级、市级行业共性技术中心,扶持它们不断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能力的建设,行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创新项目优先列入或推荐列入各级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多渠道、多形式为行业共性技术中心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中心管理。要根据行业共性技术中心的特点和建设目标,依据其对社会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的程度,对社会应用开发装备的程度,以及研发成果转化的程度,制订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行业共性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对优秀和良好的行业共性技术中心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优先扶持;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市级行业共性技术中心的称号,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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